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江油民初字第3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邓旭礼诉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旭礼,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油民初字第3415号原告:邓旭礼,男,汉族,生于1955年12月24日,住四川省绵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梅,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江油市城区解放北路江城苑。法定代表人:许昌茂,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游,四川鼎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旭礼诉被告四川亚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应交案件受理费186800元,在立案时原告邓旭礼申请缓交,经审批同意缓至判决前缴纳。现该案已审理完结,即将进行判决,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10日向原告邓旭礼送达了《限期缴费通知书》,要求原告邓旭礼在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邓旭礼至今未按本院《限期缴费通知书》所确定金额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逾期不按照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申请处理”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邓旭礼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刘玉锋审 判 员  赵从亮人民陪审员  万 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晓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