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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81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市联百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玉林市联百商业经营有限公司,李辉,庞桂平,吴涛,谭华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81执493号申请执行人北流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北流市二环西路175号。法定代表人李德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龙钢锋,该社职员。被执行人玉林市联百商业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法定代表人李辉,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辉,男,1959年11月9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庞桂平,女,1961年3月15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执行人吴涛,女,1971年11月23日出生,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谭华贤,女,1980年6月17日出生,住所地广西玉林市玉州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流市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4月27日以(2015)北民初字第72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李辉名下的位于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美家园商业广场的45个商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应对其财产予以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李辉名下的位于玉林市人民东路730号美家园商业广场一层、二层共45个商铺[房屋所有权证证号分别是: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86××96、86××97、86××98、86××99、86××00、86××37、86××39、86××61、86××62、86××63、86××64、86××65、86××01、86××02、86××03、86××04、86××05、86××06、86××07、86××08、86××91、86××80、86××81、86××82、86××83、86××84、86××85、86××86、86××87、86××88、86××01、86××02、86××03、86××05、86××06、86××07、86××08、86××51、86××52、86××53、86××54、86××55、86××56、86××57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照斌审判员  李圣富审判员  刘峻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凌 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