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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3执3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鑫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鑫磊,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3执3055号申请执行人:赵鑫磊,女,197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吕岭路1819号A102室,组织机构代码68936057-4。法定代表人:赖树松。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203民初145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福建远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65473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雅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 记员  陈凤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