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887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潮宗,孙志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887之一号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县府路东段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665966141N。法定代表人:倪凯光,系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向东,系该社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东方大道南文化路东36号。组织机构代码58705480-8。法定代表人:李潮宗,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李潮宗,男,1969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永城市。被申请人:孙志强,男,198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李潮宗、孙志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夏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兴街西段龙庭公馆在建工程全部地下车库予以查封。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永城市怡鑫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永兴街西段龙庭公馆在建工程全部地下车库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虎敬审判员 陈登魁审判员 李月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