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81执恢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与林州市海天航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林州市海天航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581执恢336号申请执行人林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槐树池信用社,住所地林州市新兴路安林大转盘西南角。法定代表人卢国亮,系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秦凤林,委托代理人。被执行人林州市海天航技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的林州市城郊乡刘家街村海天塑业院内。法定代表人杨齐鸣,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5)林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故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11月24日申请人槐树池信用社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后,槐树池信用社向本院提出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05)林民二初字第451号民事判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党保红审判员 彭国喜审判员 石建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