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3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赵凯斌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凯斌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3刑初447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凯斌,男,1979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为陕西省周至县。2008年9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二万元,2015年7月31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本案被抓获,11月20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以雁检诉刑诉[2017]3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凯斌犯抢夺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平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凯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8日至11月18日,被告人赵凯斌在西安市雁塔区、莲湖区、高新区等地趁人不备,骑摩托车抢夺他人手机。经鉴定,其中12部手机价格共计23946元。2016年11月18日,赵凯斌被公安机关抓获。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8日20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陈家庄小区北门口附近,趁被害人甘某不备,抢走其iPhone6plus手机一部。2、2016年11月9日18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雁塔区沣惠南路与大寨路十字西南角附近,趁被害人陈某1不备,抢走其华为荣耀6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429元。3、2016年11月9日18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莲湖区喜来登大酒店门口,趁被害人陈某2不备,抢走其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2029元。4、2016年11月9日21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莲湖区团结北路翡丽城西门口,趁被害人牛某不备,抢走其小米note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639元。5、2016年11月10日22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二路与高新六路十字附近,趁被害人赵某不备,抢走其乐视1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609元。6、2016年11月11日13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大寨路铭城国际小区门口附近,趁被害人周某不备,抢走其iPhone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3927元。7、2016年11月12日22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北路申鹏酒店门口,趁被害人李某不备,抢走其华为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2051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8、2016年11月15日20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雁塔区团结南路唐乐阁东门口,趁被害人郝某不备,抢走其iPhone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3234元。9、2016年11月16日15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丈八六路和锦业路十字附近,趁被害人刘某不备,抢走其viv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1965元。10、2016年11月17日18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科技一路与团结南路十字西北角,趁被害人张某不备,抢走其iPhone6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2736元。11、2016年11月17日18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高新六路与科技二路十字附近,趁被害人王某不备,抢走其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2288元。12、2016年11月18日19时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丈八北路与科技二路十字西丁家桥小区门口,趁被害人黄某不备,抢走其iPhone6plus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2816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13、2016年11月18日19时30分许,赵凯斌骑摩托车来到西安市丈八西路502终点站站牌处,趁被害人杨某不备,抢走其OPPO手机一部。经鉴定,被抢手机价格为1223元。案发后,手机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为了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并宣读了相关证据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赵凯斌的行为已构成抢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同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五年左右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赵凯斌当庭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并认罪。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有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认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意见、被害人甘某、陈某1、陈某2、牛某、赵某、周某、李某、郝某、刘某、张某、王某、黄某、杨某的陈述、被告人赵凯斌的供述、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凯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机动车于一年内多次抢夺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赵凯斌系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凯斌认罪态度好,对其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项、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凯斌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18日起执行至2023年5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赵凯斌退赔被害人陈瑶429元、陈晨2029元、牛媛639元、赵晨609元、周海维3927元、郝海莹3234元、刘菩1965元、张静2736元、王嫚2288元;涉案iPhone6plus手机追缴后发还被害人甘龙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良人民陪审员 侯斌杰人民陪审员 耿美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珂打印:相丽华校对:赵珂2017年月日送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