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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陈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陈英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182号原告:李永国,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梅,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萍,女,1933年7月1日出生,住加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与被告陈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国撤回起诉。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转。审 判 长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