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6民初1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永国与陈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永国,陈英萍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6民初1182号原告:李永国,男,1966年11月26日出生,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雪梅,天津正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英萍,女,1933年7月1日出生,住加拿大。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永国与被告陈英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永国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永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永国撤回起诉。受理费800元,予以退转。审 判 长 张 悦人民陪审员 张永芝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李 慧书 记 员 张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