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523民初17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钟士军与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士军,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523民初1777号原告:钟士军,男,1967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广饶县陈官镇经济循环示范园永兴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092469809T。法定代表人:王兵,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钟士军与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士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钟士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070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至今,原告一直在被告处工作,被告与原告约定的是年底结算工资,平时如果原告需要可从被告预支生活费,年底一并结算。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发放工资。2017年03月11日,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工资表,载明了原告的工资总额和已经预支的生活费以及拖欠的具体工资金额。原告等人多次向其讨要工资均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未到庭、未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被告公司员工,自2014年起在被告处工作。经双方结算,被告累计拖欠原告劳动报酬10705元未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及到庭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原告钟士军与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寰球公司”)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原告应被告安排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即应依约按时足额向原告发放劳动报酬。后被告向原告出具工资结算证明材料的行为,应视为其对原告所提供的劳务数量及应付劳务费数额的确认。结合原告的陈述及其提供的工资明细表,能够证实被告寰球公司尚欠原告钟士军劳动报酬10705元未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故对原告钟士军要求被告寰球公司支付所拖欠的劳动报酬10705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寰球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此系对其诉讼权利做出的处分,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钟士军拖欠劳动报酬107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山东寰球加氢反应器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吴小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丽平附:本判决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