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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民申1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张建东与王凤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凤启,张建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民申180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凤启,男,汉族,1967年6月28日出生。住河北省永清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建东,男,汉族,1962年8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永清县。再审申请人王凤启因与被申请人张建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冀10民终3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王凤启申请再审称,再审申请人砍倒的枣树是被申请人非法强行种植在再审申请人的土地上的,申请人的土地使用证是村委会和镇政府发放的,与土地局没有关系。被申请人张建东主张对争议土地享有承包权是虚假的。原审判决依据的评估是错误的。因此,申请人不应赔偿被申请人的损失。要求撤销原审一、二审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已查明,张建东于2000年承包了村北的8亩土地,2015年8月14日,再审申请人王凤启与被申请人张建东是因道路通行问题发生纠纷,王凤启砍伐了张建东种植的枣树,给张建东造成了损失,张建东诉至法院。张建东占有使用的土地已有多年,本身就是对享有物权的公示。被告王凤启主张自己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应承担举证责任。根据一审判决,王凤启拒绝出示宅基地使用权证,原审法院在相关土地部门又没有查询到关于王凤启宅基地的登记信息。对于张建东种植枣树的土地是否是王凤启的承包地,至少是双方存在争议。王凤启认为张建东占用了自己的承包地,应通过合法途径依法解决。原审判决认为王凤启毁坏他人财物应予赔偿并无不当,王凤启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凤启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苗文全审判员  苑秀霞审判员  张建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寇兴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