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1执2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姜喜成、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喜成,宋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1执253号申请执行人:姜喜成被执行人:宋岗申请执行人姜喜成与被执行人宋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已经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鲁1091民初165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丛滋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