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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4执13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呈贡鑫贡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前明租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呈贡鑫贡钢管租赁站,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前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4执1377号申请执行人呈贡鑫贡钢管租赁站(鑫贡租赁站)。住所地:昆明市呈贡区乌龙街道办事处乌龙社区村口。经营者:韩波。组织机构代码:L4034431-0。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法定代表人:李皓。组织机构代码:61679870-0。被执行人贺前明,男,198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东县宋家塘街道办事处新铺二路**号,身份证号码:4305211982********。关于申请执行人呈贡鑫贡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前明租赁纠纷一案,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11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贺前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支付案款3571999.21元的义务,全部已经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2016)云0114民初13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家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