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31刑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翟龙光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龙光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31刑初3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翟龙光,男,198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河北省肥乡县人,捕前住该村。2016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鸡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鸡泽县看守所。辩护人靳建红,河北文谦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检察院以鸡泽县院公诉刑诉(2017)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翟龙光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舒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翟龙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过完春节,被告人翟龙光多次找到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校长王某1声称要承包该校食堂。2016年3月31日,王某1在未向上级汇报、未开校长办公会的情况下,在翟龙光拿来的承包食堂合同上加盖“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公章,交翟龙光拿走。2016年4月7日,翟龙光乘坐王某2车到鸡泽县找到被害人贾某,翟龙光向贾某出示了其从王某1处加盖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公章的承包合同,但该合同落款签有“王某1”三字。翟龙光声称要与贾某合伙承包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金是20万元,风险抵押金10万元,各出资15万元,但自己资金紧张,先让贾某拿出30万元,等有钱了再还贾某15万元。贾某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食堂的协议,翟龙光给贾某打了一个借款30万元的借条。贾某立即凑齐30万元,坐翟龙光、王某2车某同到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找到王某1,将30万元交到王某1手中,王某1让翟龙光、贾某4月11日来接管学校食堂经营。贾某离开后,翟龙光随后找到王某1,在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从王某1处要走承包金20万元,并将20万元给了王某2,偿还了其欠王某2的欠款。贾某在承包食堂不成的情况下,多次联系翟龙光,翟龙光以各种理由推诿,后翟龙光手机就打不通了。案发后,王某1将收取的风险抵押金10万元退还给贾某。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翟龙光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要求本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翟龙光辩称,其没有诈骗贾某,一直通过QQ和贾某保持联系,其不构成诈骗罪。被告人翟龙光的辩护人靳建红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翟龙光与被害人贾某协商合伙承包食堂的最初目的并不是为了诈骗,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所持有的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协议合法有效;贾某亲自起草签订合伙协议,并将30万元承包费交到王某1手中,翟龙光是在征得王某1同意后临时借用了其中的20万元,翟龙光对未能实际接管食堂没有过错;翟龙光与贾某一直通过QQ聊天方式商量还款事宜;翟龙光是在王某2的威胁下临时拆借了20万元,其余10万元并非其本人实际占有和控制,所以翟龙光主观上没有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诈骗行为,本案应属经济纠纷,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经审理查明,2016年春节后,被告人翟龙光多次找到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校长王某1要求承包该校食堂。2016年3月31日,王某1在未向上级汇报、未召开校长办公会的情况下,在翟龙光起草的食堂承包合同上加盖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公章。翟龙光将该合同拿走后于2016年4月7日乘坐王某2车到鸡泽县找到被害人贾某,向贾某出示了加盖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公章并签有“王某1”三字的承包合同,声称要与贾某合伙承包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称承包金20万元,风险抵押金10万元,其与贾某各出资15万元,因自己资金紧张,先让贾某拿出30万元,等有钱了再还贾某15万元。贾某同意后,双方签订了合伙经营食堂协议,翟龙光给贾某打了一个借款为30万元的借条。贾某立即凑齐30万元,同翟龙光、王某2一同到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找到王某1,将30万元交到王某1手中。当日贾某离开后,翟龙光再次找到王某1,在贾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王某1要走承包金20万元偿还了其欠王某2的欠款。贾某在承包食堂不成的情况下,多次联系翟龙光,翟龙光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偿还贾某钱款。案发后,王某1退还给贾某人民币10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证实:1、被告人翟龙光供述,2016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王某2到肥乡县城找到我要钱,我当时没钱给他,他让我找鸡泽县的贾某合伙承包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我给贾某打电话说了这个事,贾某让我面谈,我坐王某2的车到鸡泽县城找到贾某,跟他说合伙经营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需要30万元的承包费,我和贾某一人出资15万,但我当时没钱,30万都由贾某出资,贾某同意了,我当时给贾某打了个30万元的借条。我给了贾某一份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的承包合同原件,还让贾某打印了一份合伙承包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的协议。签好协议后,贾某就准备了30万元现金,我、贾某、贾某的一个朋友就坐王某2的车去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我和贾某找到校长王某1将30万元现金给了王某1,我跟王某1说食堂由贾某负责经营。王某1让一个星期后接管食堂,之后我和贾某就离开了,贾某和他朋友回鸡泽了。我和王某2没走,王某2让我还他钱,我又去学校找到王某1,跟她说“承包费你给我20万元,我一年后再交”,王某1同意了,我从王某1那把贾某送到学校的钱拿了20万元给了王某2,偿还了欠款,还有10万元放在学校当押金。贾某后来私自去找王某1要求承包食堂,和王某1吵了一架,王某1把贾某手里的承包合同撕了,后来贾某说不承包食堂了,让我给他退30万元。我拿的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的承包合同是2016年3月31日在平固店中学校长王某1的办公室里签订的,开始王某1说章没在,让我等一会,后来王某1盖的是“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的章,我也签字摁手印了,王某1当我面没有签名,但我从王某1办公室拿合同走的时候就有“王某1”的签名了。2、被害人贾某陈述,2016年4月7日中午,翟龙光打电话说有个2000人的食堂看我想承包不,我让他来家面谈。一两个小时后,翟龙光拿着一份已经签订好的“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到我家,说是要包平固店中学的学生食堂,有2000学生,每人每天餐费10元,每个月就餐22天,我找人打听了一下,觉得这个买卖可以做,就同意和翟龙光合伙,但翟龙光说目前没有钱,要我先出30万元,其中20万元是三年的承包金,10万元为风险抵押金。他说他的钱4月11日就到位了,他再给我15万元。商量好合伙后,我和翟龙光签了一个合伙协议约定我和翟龙光每人出资15万元合伙承包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由我负责食堂的日常经营管理。签好合伙协议后,我从邮政银行取了20万元现金加上我家里的10万元现金凑齐30万元,我和翟龙光坐他的黑色奔驰越野车某起去了广平,当时车上还有个司机。我和翟龙光到广平县平固店中学后,将30万元交给了一个姓王的女校长,后来我才知道那人是王某1。王某1让我4月11日接收食堂,之后我就回鸡泽开始安排接收食堂经营的事了。4月11日早上,我带人往广平县平固店中学走的路上,王某1打电话说当天学校有检查的,让我们先别去了,啥时候去等她电话,我让其他人回鸡泽了,带了两个人到学校找到王某1,她说当天有检查,我就回鸡泽了,之后我又多次拨打王某1的电话,她说让我找翟龙光,我又多次联系翟龙光,翟龙光就以各种理由推脱,一直不让我接管食堂。4月21日,我又到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找到王某1,王某1不承认有承包食堂和收到我30万元的事了,我给她出示了承包合同,她把合同拿过去撕了。后来我又多次联系翟龙光,他一直不跟我见面一直推脱,4月24日,翟龙光的手机就打不通了,我才发现我被骗了。4月7日翟龙光找我时拿的是合同原件,印章是红章,写的是“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原件甲方法人代表签字是王某1,乙方法人代表签字是翟龙光。我是最近一段时间才在赵顺利的全顺茶楼认识的王某2。3、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我是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校长。2016年春节后,翟龙光多次到校找我说要承包学校食堂。后来我考虑如果翟龙光能满足学校师生吃饭的要求,可以让他承包了学校食堂。2016年3月31日在我的办公室内,我和翟龙光签订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一式二份合同,翟龙光拿走一份,我保存了一份。公安机关给我看的合同复印件,是我和翟龙光签的那份合同复印件,但内容有问题,合同第5条中关于风险抵押金拾万元整、承包金贰拾万元整的内容我当时就让翟龙光给划掉了,在合同最后甲方法人代表签名处“王某1”三个字不是我本人签的,但是我盖的“广平县平固店中学教导处”的章。我和翟龙光签了合同过了有大概一个星期的时间,翟龙光打电话说要承包食堂,带着钱来学校找我,后来翟龙光和一个男的拿着30万元现金找到我,我跟翟龙光说要承包学校食堂就要签正式合同,需要把之前的合同拿回来,他说他去拿合同,30万元钱就先放我这里,我说我们学校也要开会商量一下。当天他们离开后没多久,翟龙光又到学校找到我,说不承包食堂了,要把30万拿回去,考虑到之前我和他签的那份合同还没拿回来,我就扣了10万元当做押金,退给他20万元。过了一段时间,跟翟龙光一起送承包费的那个男的拿着翟龙光之前拿走的那份合同来找我说承包食堂的事,我一看合同上还签了我的名字,但那字不是我签的,我就把那份合同拿过来撕了。我手里保存的合同上写着“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属作废合同无效”及“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所签达的协议不成立”。翟龙光拿走那二十万元时,我让他把之前从我这里拿走的那份合同给我送回来,但他一直没给我拿回来,我就让他在我留存的合同上写上了那两句话,防止他拿走合同出了问题。4、证人王某2证言证实,2016年3月份翟龙光借了我20万元给领导送礼,答应给我找个学校的工程,我把钱给了翟龙光后他一直没有给我办成事,我就找他要钱,他一直躲着不见我。后来我到肥乡县找到他,他让我开车拉他去鸡泽,到了鸡泽以后他让我在老汽车站那等着,两小时后翟龙光和两个男的过来了,后来我知道其中一个男的是“二小装潢”的老板。上车以后翟龙光让我拉着他们去广平县平固店中学。到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后翟龙光让我在外面等着,他们三个人进了学校,停了一个多小时,他们三个人出来了,我又找了一辆车把另外两个人送回鸡泽县了,我找翟龙光要钱,翟龙光让我在门口等着,他又进了学校,我在门口等了一小会儿,翟龙光出来了上车给了我20万块钱。5、证人贺某1证言证实,我在贾某经营的“二小装潢建材门市”做会计。2016年4月7日下午两点多,贾某让我和他一起去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送承包费30万元现金,要承包学校食堂,当时门市里还有一个男的,后来我听贾某说那个男的叫翟龙光。当天我们坐翟龙光的车去了广平县平固店中学,车上还有一个开车的司机我不认识。到那儿后,我和贾某、翟龙光进了学校里面,贾某让我在校园里等他,他们俩先进了一间标有“校长室”的办公室,很快又出来进了旁边一间办公室,停了一会儿从校长室出来个女的也进了旁边那间办公室,过了没多长时间,贾某、翟龙光还有那个女的都出来了。我和贾某就坐另一辆车回鸡泽了,路上贾某告诉我说停几天就来接收学校食堂经营。我和贾某从广平平固店中学离开时,翟龙光还在那儿。贾某把钱送到学校后,学校食堂一天都没能承包,后来我知道贾某被人骗了。6、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实,2016年5月10日,经王某1辨认,5号照片上的人即为其证言中提到的翟龙光;2016年5月9日经贾某辨认,5号照片上的人即为其陈述中提到的翟龙光,2016年11月17日,经贾某辨认,王某2即为2016年4月7日开车去广平县平固店中学的司机。7、鸡泽县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文件清单及贾某出具的收到条证实,案发后王某1退还贾某人民币10万元。8、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城关中队情况说明及王某1签名证明材料证实,翟龙光曾与王某1签订过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承包合同书,该合同一式两份,因两份合同不完全一致,王某1称并未在合同上签字,但因翟龙光所持合同已被王某1销毁,未能对之后贾某提供的合同复印件上王某1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9、广平县教育局出具的证明证实,学校食堂经营一律不准社会人员参与承包经营,全部由学校自主经营。10、承包合同、协议、借条及贾某手机通话详单证实,翟龙光与贾某就合伙承包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一事于2016年4月7日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3年承包金20万元,押金10万元,双方各自出资50%,翟龙光于当日出具一张欠贾某30万元的借条。贾某曾于2016年4月7日至2016年4月21日间多次与翟龙光、王某1联系。11、鸡泽县公安局刑警城关中队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翟龙光于2016年7月12日经传唤到案。12、被告人翟龙光户籍证明等证据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翟龙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财3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翟龙光同贾某一起将承包金及风险抵押金共计30万元交给王某1后,没多久在贾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便向王某1表示不承包食堂,并要回20万元承包款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案发后其表示具有还款能力,但直至庭审结束,翟龙光也未偿还贾某任何钱款。通过王某1的证言亦可证实翟龙光并非借用20万元承包款而是明确表示不承包食堂欲要回所有承包款及抵押金共计30万元,可见翟龙光只是假借承包食堂之名骗取贾某钱财,主观上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且给贾某造成的实际损失为30万元,贾某报案后才从王某1处取回10万元,故对翟龙光及其辩护人称翟龙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同贾某协商承包学校食堂目的不是诈骗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辩护人称翟龙光对未能实际接管食堂没有过错,只是征得王某1同意后临时拆借了20万元,其余10万元不受翟龙光支配和实际控制的辩护意见亦不予采纳。因翟龙光同贾某协商合伙经营广平县平固店中学食堂之时便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故翟龙光的辩护人要求调取的翟龙光的住院病历、QQ聊天记录及张某的报警记录等证据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性,翟龙光同王某1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及翟龙光与贾某是否一直保持联系协商还款事宜均不影响对翟龙光的定罪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翟龙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待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2022年7月11日止)。二、被告人翟龙光退赔被害人贾丙义人民币20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利民审 判 员 刘 丽人民陪审员 李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