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3民初1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曹小九与潘仕斗、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小九,潘仕斗,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3民初1737号原告:曹小九,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住南陵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隽,安徽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潘仕斗,男,汉族,1976年11月21日,住郎溪县。被告: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金坝办事处双凤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80843668W。负责人:李平,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宣州区鳌峰西路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853266097K(1-1)。负责人:孙来福,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安徽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小九与被告潘仕斗、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顺驰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宣城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汪丽隽、被告潘仕斗、人保宣城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顺驰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曹小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被告潘仕斗、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3956.87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营业部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5月8日,被告潘仕斗驾驶皖P×××××号“鲁岳”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皖P×××××车沿G318线由北向南行驶,02时许,行驶至G318线373KM+500m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朱国法驾驶的皖B×××××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尾部,导致皖B×××××号车失控碰撞到对侧的电力电杆,造成两车驾驶人及皖B×××××号车乘坐人曹小九受伤和电力电杆折断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潘仕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另经查明皖P×××××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系被告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并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潘仕斗辩称,我同意保险公司意见。被告顺驰公司未作答辩。被告人保宣称分公司辩称,对本起事故发生及责任认定无异议,原告伤残等级过高,要求重新鉴定,其医疗费要扣除5%非医保用药,其他诉请过高部分请求法院依法核减。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8日,被告潘仕斗驾驶皖P×××××号“鲁岳”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皖P×××××车(该车系潘仕斗所有,挂靠在被告顺驰公司),行驶至G318线373KM+500m处时,碰撞到前方同向行驶的朱国法驾驶的皖B×××××号“解放”牌重型普通货车尾部,导致皖B×××××号车失控碰撞到对侧的电力电杆,造成皖B×××××号车乘坐人曹小九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南陵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潘仕斗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曹小九被送到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2天,同年5月10日又转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至7月22日,7月22日又转至芜湖市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到11月9日出院,用去医疗费共计345330.87元(其中保险公司垫付210000元)。2017年3月15日原告的伤情经安徽广济司法鉴定所鉴定为伤残八级,三期为休息期300日、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另经查明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本院认为:被告潘仕斗驾驶车辆因违章与皖B×××××号重型普通货车追尾相撞,致皖B×××××号车上乘坐人曹小九受伤,被告潘仕斗负事故全部责任,故被告潘仕斗、顺驰公司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因肇事车辆在被告人保宣城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应先行赔付。对原告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主张345330.87元,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对原告主张医疗费本院予以确认。保险公司提出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5%,但未举证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品名、数量。故对人保宣城分公司的辩解本院不予采信;2、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原告分别主张为5550元(185天×30元/天)、5550元(185天×30元/天)、21090元(185天×114元/天),本院经审核原告上述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均予以确认;3、残疾赔偿金原告主张174936元(29156×30%×20),本案原告虽为农村居民户口,但居住在集镇,且不从事农业劳动。故其残疾赔偿金应按城镇居民标准予以赔偿,现其主张174936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人保宣城分公司提出重新鉴定,但未提交证据证明鉴定不当之处,故对人保宣城分公司提出的重新鉴定不予采信。;4、误工费原告主张为50100元(300天×167元/天),因原告从事职业不明,但被告保险公司认可按120元每天计算,本院予以准许,故原告误工费为3600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5000元,本院根据原告住院天数酌定4000元;6、鉴定费2400元,有票据为凭本院予以认可;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主张24000元,被告有异议,本院认为原告受伤较重,且无事故责任,酌情支持原告该项请求17000元,以上合计为611756.87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宣城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曹小九各项损失611756.87元,扣除已给付210000元,还应给付401756.87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30元由被告潘仕斗、宣城市顺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汪世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蒋 飞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