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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3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邱关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关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33刑初12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邱关桥,男,1975年2月5日出生于重庆市忠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者,住重庆市忠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接受调查至次日,同年4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7年5月15日被继续取保候审。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以忠检公诉刑诉〔2017〕1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关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灵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关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6日21时许,被告人邱关桥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从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冠和财富广场”出发,往新桥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巴王支路“毛毛路口”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结果分别为153mg/100ml、246mg/100ml。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其静脉血乙醇含量为166mg/100ml。被告人邱关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前述事实。其所在社区认为,被告人邱关桥平时表现良好,请求从宽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邱关桥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示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户籍资料,抓获经过,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明,强制措施凭证,呼气酒精测试结果单,乙醇检验报告,证人邱某、孙某、陶某的证言,被告人邱关桥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关桥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在“拘役,并处罚金”刑档内裁量刑罚。被告人邱关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并考虑其所在社区意见,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邱关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任 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宛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