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执10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戴龙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戴龙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昌北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中大道356号,组织机构代码:15841006-9。负责人:熊民,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戴龙龙,男,198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102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戴龙龙偿还借款本金353912.96元、利息、滞纳金(截止至2016年8月28日,利息38825.03元,滞纳金3051.34元,自2016年8月29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按双方合同约定计算),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40元、执行费5950元(暂计)。现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戴龙龙的银行存款408979.33元及相应利息;如被执行人戴龙龙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不足部分价值相当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金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 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