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执29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张军与尹占华、高香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军,尹占华,高香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内0627执2912号 申请执行人:张军,男,汉族,伊旗环卫局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尹占华,男,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被执行人:高香梅,女,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阿勒腾席热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6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6日向被执行人尹占华、高香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尹占华、高香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申请人张军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内0627民初1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的,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鹏程 审 判 员 贺海燕 代理审判员 高莉芳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刘春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