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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辖终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与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辖终53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莒县。法定代表人:刘润书,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法定代表人:韩维,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然,女,1990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山东省���谷县。上诉人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7)鲁0105民初29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上诉称,涉案合同履行地在上诉人所在地,且上诉人又是本案的被告,因此,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上诉人所在地,即山东省莒县。根据法律规定,本案应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未予答辩。本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当事人双方于2015年1月16日签订的《品牌合作合同》载明,日照市莒县金穗工贸有限公司为甲方,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为乙方;合同期间,如果合同双方发生纠纷,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明确有效,符合法律规定。济南布易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载明其住所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原审人民法院依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 莉审判员 郑国栋审判员 彭 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亓玉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