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民初1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杨芳与魏江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芳,魏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821民初1178号原告:杨芳,女,1990年8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被告:魏江,男,1989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横山县人,现住神木县大柳塔镇。原告杨芳与被告魏江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魏江经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杨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魏YH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3.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0年3月原告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4月24日订婚,5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6月27日生一女儿魏YH,2012年5月28日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姻生活不幸,过门第二天被告就丢下原告进网吧或与朋友喝酒玩耍数日不回,原告为了家在被告回家几天里总是劝被告珍惜双方感情可换来的是被告的拳脚,在半年多时间里,只要被告在家,几乎天天争吵、打架,后来通过原告家人劝解,被告行为才有所收敛,但对家庭仍无责任感整天在外花天酒地。2011年6月女儿出生后被告回家更少了,即使回家也单独睡觉不与原告说话。2014年8月原告离家在外打工,2015年腊月被告找到原告表示关心原告,希望原告给其一次机会,原告娘家人也劝原告,考虑到女儿年幼,原告违心回去,然而被告态度依然如故。2016年10月1日原告再次逃离在外打工。综上,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李江未进行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5月26日举行了结婚仪式,2011年6月27日生一女儿魏YH,2012年5月28日自愿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分割夫妻财产诉请。婚姻关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衡量婚姻关系是否能够继续存续的标准。原告与被告相识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较长,且育有一女,双方有一定婚姻感情基础。现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隔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同原告离婚,且原告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被告应珍惜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且子女正需父母呵护健康成长,双方应相互给予对方建立和谐夫妻感情和共建美满家庭机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杨芳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建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