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1执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肖昌益与袁跃宽裁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昌益,袁跃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1执766号申请执行人:肖昌益,男,汉族,1950年1月5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双桥区。被执行人:袁跃宽,男,汉族,1975年5月27日出生,重庆市大足区人,住重庆市大足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肖昌益与被执行人袁跃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的(2015)足法民初字第045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袁跃宽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肖昌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袁跃宽进行了“四查”和高级人民法院的“点对点”查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总对总”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袁跃宽有车辆、存款、股票、证券、船舶等财产线索。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将被执行人袁跃宽纳入失信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目前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我院于2017年5月15日向申请人发出《执行进展情况及结果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执行进展情况,申请人逾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财产线索,且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未提出异议。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11执766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条件时,可随时持原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胡祥政审判员 蒋 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廖如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