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某辉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181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陈某辉,男性,汉族,小学文化,住址广东省阳西县。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10月9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1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对被告人陈某辉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陈某辉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陈某辉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案,是累犯且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辉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陈某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日起至2017年12月1日止。罚金应自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随案移送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缴获的毒品0.73克,由公安机关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五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钟 莹 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