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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8107民初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孙建军与李明、克山农场宏伟配货站合同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辉,李明,克山农场宏伟配货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农垦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8107民初670号原告:孙建辉,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峰春,男,汉族,。被告:李明,男,汉族,。被告:克山农场宏伟配货站。经营者:李明,男,汉族,。原告孙建辉与被告李明、克山农场宏伟配货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孙建辉因与被告自行和解,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建辉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辉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00.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8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1,688.87元,由原告孙建辉负担。审 判 长  孙晓光人民陪审员  白 鹤人民陪审员  谷德权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