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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6民初12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窦学胜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窦学胜,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6民初12044号原告窦学胜,男,汉族,1973年6月15日出生,住址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身份证号码:2206231973********。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重工北街17甲1号4门。法定代表人徐仁芳,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佟芳,女,锡伯族,1970年2月1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原告窦学胜诉被告沈阳君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窦学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xx元,减半收取xx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张卫华审 判 员  张 强人民陪审员  曹丽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