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3执18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高敏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3执1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敏,男,汉族,1967年7月14日生,住庆云县城区文化路2211号。被执行人;侯建伟,男,汉族,1984年5月4日生,住庆云县渤海路街道办事处韩家村017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庆云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3民初198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24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建伟在德州同盟置业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债权49323元,停止支付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连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文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