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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终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广州金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广州金宗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终33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南湖路中南海晖园晖湖居23-27座52号商铺,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2000150580。法定代表人:梁植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金宗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石壁一村谢石公路中段,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26000016566。法定代表人:钟增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婷,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峥,广东安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金宗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罗民二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撤回上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24.90元减半收取为2612.45元,由上诉人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佛山市泓诚化工有限公司已经预交5224.90元,多交的2612.45元经申请后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儒峰审判员  刘 坤审判员  何希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史 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