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刑更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运输毒品特别程序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小军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刑更215号罪犯李小军,男,198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甘肃省甘谷县人,小学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兰州监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3日作出(2010)长刑初字第12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李小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罚金未缴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将罪犯李小军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4年1月2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5年6月5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2月23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兰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意见表,以罪犯李小军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八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三次,记功一次,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小军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小军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2009年11月24日起至2022年8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燕峥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马晓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彭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