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05刑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唐冬冬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冬冬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5刑初187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冬冬,中共党员,系珠海和佳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驻潍坊客户经理。2016年1月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5日被逮捕。现押于潍坊市看守所。辩护人王婧,山东国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以奎检公刑诉(2016)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冬冬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冬冬及其辩护人王婧均到庭参加诉讼。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16年9月30日、2017年1月23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于2016年10月28日、2017年2月23日提请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冬冬虚构其在潍坊市高新区阳光融合医院工作,先后担任院长助理、副院长职务的事实,谎称能够帮助陈某承揽该院大理石地面保养及PVC地面打蜡项目,以请客送礼等各种名义诈骗陈某财物价值97万余元,谎称能够帮助安排进入阳光融合医院工作,分别诈骗高某2.3万元,诈骗秦某8.13万元。以上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107.43余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冬冬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唐冬冬辩称,指控数额不实,一起吃饭、唱歌花费的费用不应计算在内,其诈骗数额大约在50万至70万之间。辩护人辩称,指控诈骗高某的事实成立,指控被告人唐冬冬诈骗被害人陈某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唐冬冬与被害人一起吃喝消费的支出不应作为诈骗数额,指控诈骗秦某的犯罪部分事实不清,鉴于被告人唐冬冬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至2015年12月31日,被告人唐冬冬虚构其在潍坊市高新区阳光融合医院工作并先后担任院长助理、副院长职务的事实,谎称能够帮助陈某承揽该院大理石地面保养等物业项目,以请客送礼等名义诈骗陈某财物686576元;谎称能够帮助安排进入阳光融合医院工作,分别诈骗高某23000元,诈骗秦某60000元。分述如下:1、2014年底,被告人唐冬冬以能揽到阳光医院的物业项目为名,诈骗陈某现金10000元。2、2015年1月12日-13日,被告人唐冬冬以回老家为名,让陈某在一嗨租车租赁桑塔娜轿车一台,花费1453元。3、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唐冬冬以给阳光融和医院买手机为名,向陈某索要价值6500元的苹果手机一部。4、2015年2月4日,被告人唐冬冬以回老家,让陈某为其在金正租车公司租车凯美瑞一部,共费8063元。5、2015年2月6日,被告人唐冬冬以操作物业项目为名,诈骗陈某现金200000元。6、2015年2月9日,被告人唐冬冬以回南京老家为名,向陈某要现金3000元,3月份,唐冬冬未从南京回来,陈某续出租费1900元,唐冬冬回来后,交给陈某油费及过桥路费一宗,陈某又给报销1920元。7、2015年3月,被告人唐冬冬以原苹果手机太小,让陈某买一块新手机,花费7235元。8、2015年4月17日,被告人唐冬冬驾驶陈某给借的车在高密出事故,共花费4855元。9、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唐冬冬以看风筝会为名,让陈某在同舟公司租赁天籁车一部,花费1120元。10、2015年4月29日,被告人唐冬冬以打点评委为名,诈骗陈某现金200000元。11、2015年4月30日,被告唐冬冬约陈某等去他南京老家,陈某在同舟公司租赁奥迪A6一辆,租车及油费共计5400元。12、2015年4月9日,唐冬冬以其哥唐彪用钱为名,向陈某索要30000元。13、2015年6月,被告人唐冬冬以阳光医院院长看好一块表和金锁为名,向陈某索要,陈某在泰华商场购表一块,花费38080元,在鑫源金店购买金锁一个,价值38450元。14、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唐冬冬以回老家为由,让陈某从同舟公司租赁一辆别克君威,花费8000元,8月4日,在江苏出车祸,在唐冬冬的要求下,陈某打款7000元处理事故,8月9日,应唐冬冬的要求,陈某支付1500元协调拘留解除事宜,因未在规定时间内还车,8月21日,陈某续车费1500元,8月28日,应唐冬冬要求,陈某给唐冬冬的父亲唐某打款50000元用于修车,2015年9月21日,同舟公司不同意接收事故车,陈某交续车费8000元。15、2015年9月-10月,被告人唐冬冬以给陈某妻子范林芳介绍到阳光融和医院工作为名,诈骗陈某30000元。16、2015年10月26日,被告人唐冬冬以给领导送礼为名,索要陈某10000元。17、2015年12月11日,唐冬冬以其姨妈出车祸为由,向陈某索要9900元。18、2015年6月18日,被告人唐冬冬以用车为名,让陈某在潍坊海恩销售公司租赁鲁V×××××帕萨特一辆,陈某支付租车费用2700元。19、被告人唐冬冬以安排高某到阳光融和医院上班为由诈骗高某23000元。20、被告人唐冬冬以安排秦某到阳光融和医院上班为由诈骗秦某60000元。以上共计诈骗他人财物价值769576元。案发后,被告人唐冬冬亲属主动退还被害人高某23000元,向本院退赃80000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一)被害人陈述1、高某证实:2015年11月初,其父亲通过陈某认识了唐冬冬,当时唐冬冬说是阳光医院院长助理。后唐冬冬以给其引见阳光融和医院的领导,让其到丽景大酒店结帐8000元。2015年12月3日,以疏通其入职后的关系为名向其要现金15000元。2、秦某证实:其通过陈某认识的唐冬冬,当时其没有工作,唐冬冬说能介绍到阳光融和医院管理物业,其相信了唐冬冬。2015年中秋节前,唐冬冬以过节送礼为名向其要了10000元,2015年10月5日,唐冬冬说给阳光集团领导疏通关系,向其要了20000元。2015年唐冬冬以给情人打胎为名索要其现金10000元。2015年10月,以换手机为名向其要现金7000元,2015年11月,唐冬冬以陪医院高层领导打牌为名向其要款13000元。2015年11月,其与唐冬冬去了南京参加一个交流会,其给了唐冬冬1500元,12月26日,唐冬冬要去北京活动关系,其给了5000元。2016年1月3日,唐冬冬以给集团领导送礼为名要款10100元,还以给唐的朋友父亲治疗胃癌为名要了2000元,2016年1月6日下午,其、杨某、陈某、高某到了唐冬冬房间内要其还款打欠条,唐冬冬同意给其打了一张60000元的欠条。3、陈某证实:唐冬冬先后对其实施诈骗一百余起,诈骗数额100余万元。(二)证人证言1、杨某证实:其是潍坊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经理,2012年秋天,其与唐冬冬合租房屋时认识,得知唐冬冬是医疗器械业务推销员,唐也知道其从事大理石等地面翻新维修业务,两人同在一个小区住。后来遇到唐冬冬,唐说认识高新区阳光融和医院院长,有大理石保养和打蜡业务,问其是否愿意接手,其考虑后感觉做不了,想介绍给其老板陈某,并于2014年11月25日,其介绍两人认识,陈某送给唐现金10000元,后不到一个月时间,陈某请唐吃饭,唐自称已到阳光医院工作了,陈为了把来务揽过来,多次请唐吃饭唱歌。2015年春节前后,陈请唐吃饭时,唐说自己升为院长助理了,陈又继续给唐送钱送礼。2015年春节时,唐冬冬称过年需要送礼,陈用编织袋装着现金给了唐。2015年春节前后,陈某安排其去泰华商场购买苹果6手机,其买手机花了6000元,后在芙蓉小区唐冬冬租房内交给唐。2015年春节前后,其陪陈某在泰华商厦花38000余元购买的欧米伽手表一块,现场送给唐冬冬,陈用其会员卡积的分。2015年夏天,唐冬冬说要回趟南京,陈某安排其到火车站租车公司租了一辆新款君威,共交了8000元。唐冬冬开车回家时,撞了高速公路护栏,陈某支付修车和护栏费近60000元。高某和秦某都是通过陈某认识的唐冬冬,唐冬冬以安排高某和秦某到阳光融和医院上班为由诈骗高某和秦某的钱。2、唐某证实:其系唐冬冬的父亲,2015年唐冬冬跟其要卡号,给其打了50000元。3、王某证实:其是阳光医院办公室主任,其单位没有叫唐冬冬的员工,没有跟明达物业公司签过合同。4、曹某证实:其是陈某的朋友,2015年4月份后,陈某向其借款100000现金,7月份,又借100000元,在北海路富华西边的潍坊银行转帐给的,2015年8月至11月间借了八九万。2015年10月,其和陈某到北海路和东风街的农行转给唐冬冬30000元。2016年1月3、4号左右,陈某说需要钱,其取了10000给了陈,又开车到两家银行取款40000元,共借给了陈50000元。5、赵某证实:其与陈某是朋友关系,2015年4月,陈某说在阳光融和医院揽了工程,借了其30000元,其中现金10000元,另20000元是从其银行卡62×××54提的。6、李某证实:其系唐冬冬的姨表弟,2014年底,春节前唐冬冬开着一辆凯美瑞轿车回老家,得知是陈某租的。2015年5月1日放假期间,陈某、唐冬冬等和其回了一趟南京,开着奥迪A6回去的,也是陈某给租的。2015年8月份,唐冬冬开着一辆别克君威在高速路上出了车祸被拘留,唐冬冬让其联系杨某帮着处理了事故。(三)书证1、一嗨租车单,证实:2014年12月28日,王春祥从一嗨租桑塔娜轿车一辆,2015年1月4日还车,车费1453元。2、唐冬冬自2014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的油费及高速路票据44张,费用共计4277元,由陈某报销。3、2015年4月17日唐冬冬租用鲁G×××××车辆发生的维修费用4685元,加油170元,共计4855元,由陈某报销。4、2015年4月29日,陈某给赵某出具的借条一份,载明借款30000元。5、中国农业银行交易单载明:2015年4月9日发生交易金额30000元,付款方为陈某,收款方为唐彪。6、唐冬冬2015年4月9日给陈某发了一条短信载明:用款一个月。7、会员消费记录载明:2015年6月12日,会员杨某购买欧米伽表一块,金额38080元。8、银联商务签购单载明,2015年6月14日,杨某在潍坊百仁达刷卡卡号为35×××39。1384消费13000元。9、2015年6月18日陈某与潍坊海思德汽车销售公司签合同,租鲁V×××××,车费2700元。10、南京修车清单,证实:唐冬冬在南京发生交通事故后的修车费55750元。11、潍坊明达物业公司建行帐号2015年8月28日给唐某打款50000元。12、陈某工行卡160700××××××,2015年2月6日取款60736元。10月21日给同舟公司打款10100元。13、唐冬冬潍坊银行2015年4月29日取款45000元,光大银行取款40000元。14、阳光整和医院大理石保养、PVC打蜡服务合同。15、赵某建行卡62170022000×××××显示,2015年4月29日取现金20000元。16、唐冬冬于2015年1月给秦某出具收到条,载明收到秦某60000元,用于办理协助工作事宜,如未办成,于2016年3月20日前返还全部金额。17、秦某提供的转帐回执证实,2015年10月5日给唐冬冬招商银行存款20000元。2015年10月18日存现7000元。2016年1月3日转帐10100元。18、唐冬冬撕碎的借条残留的纸片上载有“贰拾万元”、“5年2月”“借款人”字样。19、唐冬冬招商银行卡62×××71明细载明,2015年4月29日20:48分--21:16分,共分11笔存入102600元,2015年10月12日入帐30000元,2015年10月5日入帐19000元。10月18日入帐6965元,10月26日入帐9950元,12月11日,入帐9850元。20、2015年12月2日,唐冬冬给高某出具的收到条,承认收到30000元,用于办工作事宜。21、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唐冬冬2014-2015年的工资及业绩奖励共计81784.78元。2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1月6日,陈某电话报警,称唐冬冬多次以给其联系业务、给秦某、高某找工作为名实施诈骗,并于当日下午16时左右将唐冬冬控制,潍城城关派出所出警将唐冬冬抓获,并带到新华路派出所。23、户籍证明证实,唐冬冬出生于1985年1月6日。(四)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唐冬冬对上述事实予以供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唐冬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其为潍坊高新区融和医院院长助理、副院长职务,以帮助他人办理入职和相关业务为名,诈骗他人财物769576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的部分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针对被告人唐冬冬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吃喝消费支出不应作为诈骗数额”的辩解及辩护观点,经查,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唐冬冬的诈骗数额系依据被害人陈述及其个人记录帐目得出,其中665276元系被告人以虚构事实的手段诈骗陈某现金、手机、租车费用等财物价值,该数额有证人证言及银行转帐记录、发票等证据予以佐证,且与被害人陈述相印证,被告人亦予以供认,应认定为被告人唐冬冬诈骗陈某的犯罪数额,其余30余万元系共同消费支出或者间接损失,仅有被害人陈述,指控被告人唐冬冬具有诈骗故意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对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针对辩护人辩称“指控被告人唐冬冬诈骗秦某部分事实不清”的辩护观点,经查,根据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及相关书证,对于被告人诈骗秦某6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对于上述辩护观点本院予以采纳。综上,鉴于被告人唐冬冬认罪悔罪,并部分退赃,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冬冬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1月8日起至2026年1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冬冬退赔被害人陈永涛、秦利军666576元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黄文明人民陪审员 李学元人民陪审员 赵永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晓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