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张吉军,曹必泗,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三峡民初字第00392-1号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一路**号。法定代表人周菊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桂柱,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授权。委托代理人文伟,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授权。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猇亭区云池居委会六组。法定代表人张吉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兴隆街公建(己)3层338室。法定代表人曹必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康乐路(体育场2号)。法定代表人曹必泗,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点军区巴王店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杨凯。职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吉军,男,汉族,1971年5月19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告曹必泗,男,汉族,1952年4月4日出生,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上述六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苏学军,湖北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龙舟坪镇何家坪村八组。法定代表人杨正兴,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清华,长阳土家族自治县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宜昌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与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峰防火门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鑫宏集团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鑫宏房地产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宜昌鑫宏门业公司)、张吉军、曹必泗和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阳汇丰和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长阳汇丰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本院移送上诉案件过程中,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海峰防火门公司、北京鑫宏集团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公司、宜昌鑫宏门业公司、张吉军和曹必泗、长阳汇丰和公司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被告湖北海锋防火门窗有限公司、北京鑫宏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昌鑫宏金属门业有限公司、张吉军、曹必泗、长阳汇丰和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6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青春人民陪审员 胡 萍人民陪审员 严清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陶文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