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李某与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2352号原告李某,女,196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某,男,196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李某与被告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2017年5月19日,原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当按李某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朱文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怡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