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202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杨良兵与陈伟、周慧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良兵,陈伟,周慧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02民初1152号申请人:杨良兵,男,汉族,1984年1月27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引入信息被申请人:陈伟,男,汉族,1981年3月22日生,住广西柳州市。被申请人:周慧铃,女,汉族,1979年4月26日生,住广西柳州市。引入信息引入信息申请人杨良兵诉被申请人陈伟、周慧铃莫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慧铃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xx号房产一套,查封被申请人陈伟所有的小型越野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桂B×××××),申请人杨良兵以其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xx号房产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慧铃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xx号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被申请人陈伟所有的小型越野汽车一辆(车牌号码:桂B×××××),查封期限为两年;三、查封申请人杨良兵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xx路xx号房产一套作为担保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的财产,并应妥善保管。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查封的,保全申请人应当提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办理续封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刘海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韦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