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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02民初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王作君与被告张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作君,张继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02民初710号原告:王作君男,汉族,1971年5月114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文双,黑龙江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继富,男,196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作君与被告张继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作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9.00元,减半收取计10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于广斌审判员  张家双审判员  唐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