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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珑耀、李容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康珑耀,李容春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1民初1744号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金堂县工业园迎宾大道。法定代表人:刘刚,总经理。被告:康珑耀,男,1967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诺江镇熊家巷。被告:李容春,女,197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滩头街。原告四川吉峰长城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康珑耀、李容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向其送相关达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唐诗进人民陪审员  朱叙林人民陪审员  钟冬丽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