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5民终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广锁、金凤美与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李堡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广锁,金凤美,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李堡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5民终76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广锁,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凤美,女,1963年10月23日出生,满族,现住本溪市明山区。委托代理人孙蔚,辽宁泓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李堡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本溪市明山区。法定代表人刘俊革,该村村主任。上诉人李广锁、金凤美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4民初1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广锁、金凤美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本溪市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李堡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高台子李堡村)立即给付占地补偿款49.3952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台子李堡村承担。事实和理由:李广锁、金凤美是夫妻关系,李广锁、金凤美均是高台子李堡村村民,1998年按照当时的国家政策分得家庭承包山。范围为南大岭子林边至小团山中间油松在内到送沟往北,期限30年。2014年为例进一步规范管理,当时林业部门重新予以确权并做了李广锁承包山的GPS实测图,总计面积40.3亩。2016年辽中环高速占地,占了李广锁家的承包林地共计6.915亩,村里也进行了公示,按照国家政策应给补偿款49.3952万元。补偿款一直在高台子李堡村处没有发放,李广锁、金凤美多次找到村里领导未果,现诉至法院。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就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尚未形成分配方案或达成协议,李广锁、金凤美起诉要求给付补偿款,法院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原审裁定如下:驳回李广锁、金凤美的起诉。上诉人李广锁、金凤美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审理。2、被上诉人高台子李堡村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及理由:原审以“双方就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尚未形成分配方案,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是错误的。高台子李堡村的分配方案是8:2比例予以分配,且高台子李堡村对上述分配比例及数额进行了公示,上诉人应得补偿款为49.3952万元,李广锁、金凤美请求给付补偿款的诉讼请求法院应予支持。被上诉人高台子李堡村辩称,服从原审法院判决。本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承包合同纠纷;(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本案中,上诉人李广锁、金凤美家庭承包的部分林地被征占,被上诉人高台子李堡村按照相关规定对征占的林地补偿费确定了分配比例及发放标准,并在村里进行了辽中环高速公路征收李堡村土地情况公示,该公示上体现李广锁被征占林地分别为6.59亩和0.34亩。因李广锁、金凤美的土地征收补偿费仍在高台子李堡村处,现上诉人李广锁、金凤美起诉请求给付占地补偿款,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以双方就土地补偿款分配问题尚未形成分配方案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不当,本案应进入实体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2017)辽0504民初189号民事裁定;二、指令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潘秀菊审 判 员 孟 娟代理审判员 于 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霍 颖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的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