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24民初8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文丰*************与朱志远**************、于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文丰*************,朱志远**************,于谦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4民初859号原告:陈文丰*************。委托诉讼代理人:倪立赶,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纯纯,北京德恒(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志远**************。被告:于谦礼***************。原告陈文丰诉被告朱志远、于谦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文丰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朱志远、于谦礼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利息包括:2015年9月8日起至2016年12月20日以本金200万元计算的未付利息143000元,以及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80万元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朱志远、于谦礼须公告送达法律文书,本院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5年8月间,被告朱志远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陈文丰借款200万元。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9月7日分别交付100万元,合计200万元。2015年9月8日,被告朱志远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该《借条》载明:“朱志远今借陈文丰现金¥2000000元计贰佰万元正,利息每月1.5分,二个月付一次”。被告朱志远在《借条》落款处签字并捺印。借款后,被告朱志远陆续支付利息共计32万元,并于2016年12月20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及其余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未付利息共计14.3万元)。另查明:被告朱志远和被告于谦礼于2000年6月13日登记结婚,于2016年2月29日登记离婚,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朱志远、于谦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文丰借款18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12月20日未付利息14.3万元;自2016年12月21日起以本金180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保全费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287元,由被告朱志远、于谦礼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晓锋人民陪审员  周建琼人民陪审员  戴雪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淙夫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