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1执9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擘勇与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擘勇,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1执9628号申请执行人陈擘勇,男,1984年4月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黄石西路599号元邦大厦九楼,组织机构代码70767055-0。法定代表人林叶菊,董事长。陈擘勇与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2016)粤0111民初3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1月,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陈擘勇签订《确认裁决款项登记表》,具体说明返还费用及利息。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照《确认裁决款项登记表》确定的金额支付了应返还的费用及利息,但陈擘勇认为该计算利息的标准有误,要求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差额被拒。2016年12月8日,陈擘勇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返还多收费用及利息总额差额。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394.05元,执行费50元。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并将被执行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2016)粤0111执6533号的执行余款以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为限截留至本案。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此提出执行异议,于2017年4月23日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书。本案正在执行异议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的另案执行余款截留至本案。但被执行人广东元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执行异议书,对申请人陈擘勇的申请执行提出异议,本案在执行异议申请审查过程中,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1执962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待具备恢复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康华审判员 陆 丹审判员 麦瑞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冯健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