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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67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饶敏、幸小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饶敏,幸小平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674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饶敏,女,汉族,1967年5月3日出生,住宁夏永宁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幸小平,男,汉族,1974年10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再审申请人饶敏因与被申请人幸小平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64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饶敏申请再审称:2010年3月至2013年3月,饶敏到幸小平处上班3年多,从事行政和招聘律师的工作,因招聘律师数量无法达到幸小平要求,幸小平通过降低工资、拖欠工资、加大工作量、不买保险等方式逼迫饶敏离职。2013年3月5日,幸小平同意给饶敏补一年的社保,饶敏要求补3年,幸小平因此气愤地扔饶敏桌上的东西,并往饶敏头部打了一拳。后饶敏报警,警察带着饶敏和律师所另一合伙人万梅花去派出所,并让幸小平带饶敏去医院。起初幸小平回复警察让万梅花带饶敏去医院检查并承担所有费用,后来万梅花接了电话后就不同意去医院了,并称幸小平没有打饶敏。幸小平如果没有殴打饶敏,为何在派出所时愿意赔偿饶敏4000元赔偿金?幸小平作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故意殴打饶敏且不承认,造成饶敏长期不能参加工作,眼睛视力严重下降,长期卧床,精神恍惚,长期头疼做不了任何事情,并找人对饶敏进行跟踪、恐吓,给饶敏心灵造成严重伤害,应当向饶敏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并赔礼道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本案中,幸小平作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未妥善处理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纠纷,且在处理纠纷过程中导致员工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饶敏作为女性劳动者,在追索劳动报酬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其在受伤后要求主要过错方承担赔礼道歉的侵权责任,具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戴佛明审判员  余洪春审判员  黄秋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妙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