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13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河南省探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探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吴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3143号原告河南省探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南阳路239号。法定代表人,乔国然,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明明、陈先顺(实习),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平,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省探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吴平的诉讼,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探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河南省探矿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田晓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