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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民申6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崔显仁与张涛、邵振玲、刘石成、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崔显仁,张涛,邵振玲,刘石成,刘平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民申6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崔显仁,男,197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涛,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审计局工作人员,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权(张涛父亲),男,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邵振玲,女,195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石成,男,195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刘平平,女,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现羁押于吉林省女子监狱。再审申请人崔显仁因与被申请人张涛、邵振玲、刘石成、刘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6民终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崔显仁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该债务为刘平平与张涛夫妻共同债务,张涛应承担偿还义务。邵振玲和刘石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崔显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人民法院认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首先该债务应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其次该债务应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在认定该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时,应着重考虑夫妻双方是否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举债目的是否为了夫妻共同生活以及举债之后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同享有等因素。本案中,借款虽然发生在刘平平与张涛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是借款发生时张涛、刘平平有稳定的工资收入,其家庭生活无大额支出也无共同经营事项。结合本案其他案件事实,张涛未在借条上签字,且其辩称对借款不知情,崔显仁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涛对于借款事实知情,刘平平的自书材料以及在公安机关诈骗罪案件中的报案书、情况说明、询问笔录等能够证实借款用途是买黑彩并且张涛不知情。综上所述,可以认定刘平平向崔显仁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张涛也没有与刘平平达成共同举债的合意并且未因上述借款而实际受益。故崔显仁关于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的再审主张,本院不予支持;2.关于崔显仁要求邵振玲、刘石成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崔显仁一审时主张邵振玲是担保人,二审时主张邵振玲是借款人,其本身对邵振玲在欠据中身份的主张自相矛盾。故其要求邵振玲、刘石成承担连带责任的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3.崔显仁提出的其他再审请求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崔显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钰代理审判员 周 婧代理审判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朱方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