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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明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明洪

案由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620号罪犯郑明洪,男,1959年10月4日出生于福建省仙游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6日作出(2008)仙刑初字第2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明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总和刑期二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09)莆刑终字第16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郑明洪犯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一十万元;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一十万元,并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以(2014)榕刑执字第38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7年5月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明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5次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郑明洪前一次减刑缴纳人民币20000元,本次缴纳人民币3000元。本院认为,罪犯郑明洪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郑明洪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郑明洪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明洪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本次缴纳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上缴国库。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8月30日至2017年5月29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  景  英审判员 李红审判员张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潘  晶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