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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8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重庆树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宋志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树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宋志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8财保95号申请人:重庆树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内(永津公路1.8公里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5U3LY46X。法定代表人:唐湘梅,董事长。被申请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城北社区辰阳北路东侧沿江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707361328Y。法定代表人:宋志芳,总经理。被申请人:宋志芳,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申请人重庆树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宋志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作出(2017)渝0118执保180号执行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和宋志芳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案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作出(2017)渝0118民初2738号民事调解书予以准许。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树荣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汉寿县金穗农资经营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和宋志芳在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