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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执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袁凤芹与邵长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凤芹,邵长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82执478号申请执行人:袁凤芹,女,1963年6月9日生,住桦甸市。被执行人:邵长和,1960年12月22日生,住桦甸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袁凤芹与被执行人邵长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的申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民一初字第83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晓波审判员  刘孝民审判员  孔 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薛玲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