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21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米易县勇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罗才军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易县勇城工贸有限公司,罗才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1执66号申请人米易县勇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米易县攀莲镇城中街34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510421064492948Y。法定代表人董勇先,该公司负责人。被执行人罗才军,男,1976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421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米易县勇城工贸有限公司与罗才军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米易县勇城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才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421民初110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天明审判员 唐 川审判员 郑从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桂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