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财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某1、郭某居间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郭某,陈某2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财保76号申请人:陈某1,男,汉族,1974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郭某,男,回族,1978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申请人:陈某2,男,回族,1961年1月5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申请人陈某1、郭某与被申请人陈某2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某2银行存款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