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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亚赟和刘昭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亚赟,刘昭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2民初3487号原告李亚赟,男,1992年3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兰州市城关区。被告刘昭志,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原住兰州市城关区。原告李亚赟诉被告刘昭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亚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昭志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经合议庭评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亚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其工费15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2.判令被告赔偿其违约金3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事实和理由:其和被告于2013年8月12日签订承包协议,协议约定,其承包颐烁音乐餐吧后厨为期一年,合同期内,如一方要终止合同,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0元。2014年5月,被告以装修为由要求其团队休息,后又在未与其协商的情况下将餐吧转让给他人。其得知后多次找被告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15000元,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告刘昭志未出庭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8月12日,原告作为乙方与作为甲方的被告刘昭志签订”承包协议书”,协议约定:甲方所属颐烁餐吧向乙方提供厨房场地、设施设备及水、电,由乙方自行确定后堂工作人员,并保证达到颐烁音乐餐吧要求的餐饮标准,后堂人员的人事安排,日常管理、福利待遇均由乙方自行负责。承包期限为2013年8月15日至2014年8月14日。3月-8月甲方按26000元向乙方支付后堂全部人员的工资费用,9月-次年2月按30000元支付。承包费用按月向乙方支付。甲、乙双方均需严格履行本合同约定各条款,发生纠纷及时协商解决。未经同意,任何一方擅自终止协议,解约方必须赔偿30000元违约金。协议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入餐吧后堂工作。2015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欠条内容:今欠李亚赟承包后堂费用壹万伍仟元整,立此为据,贰零壹伍年捌月底结清。本院认为,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被告在履行协议过程中,未能依约及时向原告支付人工报酬,并于2015年7月30日出具欠条一张,双方由此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是债权人,被告是债务人,原告现要求被告支付人工费15000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本院以年利率6%为标准从2015年9月计算至今为1350元,本院亦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因原告没有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终止协议的行为,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昭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支付原告李亚赟人工费15000元及利息1350元;二、驳回原告李亚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25元,由原告李亚赟承担589元,被告刘昭志承担33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缴纳的,按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法定期限为二年,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的,视为放弃申请执行的权利。审 判 长  杨会元代理审判员  张小莉人民陪审员  苏 萍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宋梅花????????1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