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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02执6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邵承俊与王宝珍、赵国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邵承俊,王宝珍,赵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02执628号申请执行人:邵承俊(又名邵小冬),男,196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宝珍,女,1974年6月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国胜,男,196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邵承俊与被执行人王宝珍、赵国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宝珍、赵国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宝珍、赵国胜银行账户存款61291元(其中本金50000元、利息8525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050元、案件受理费1050元、执行费666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 毅执行员 张宏雷执行员 张洪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郝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