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雪莲与周帮桂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莲,周帮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帮桂,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胡雪莲申请执行周帮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190元及利息,执行费218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对和解理解错误,现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雪莲申请执行周帮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