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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执2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胡雪莲与周帮桂婚姻家庭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雪莲,周帮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2552号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女,汉族,1975年12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周帮桂,男,汉族,1976年10月21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牛民初字第3787号民事调解,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胡雪莲申请执行周帮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1190元及利息,执行费218元。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对和解理解错误,现申请执行人胡雪莲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胡雪莲申请执行周帮桂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乐潮蓉审判员  刘建华审判员  阳宇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