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084民初6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6689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民初6689号原告王某,男,199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被告陈某,女,1997年8月31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王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返回借款3万元并承担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法院起诉,应当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不准确,本院及时通知原告重新提供被告的准确地址,但原告逾期未提供。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王某。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 谦人民陪审员  孙桂兰人民陪审员  葛玉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尤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