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7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苏州市众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宝利来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众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常熟市宝利来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782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众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8312660-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坝里村7组。法定代表人易先兵。被执行人常熟市宝利来纺织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5800074-7,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陈塘村。法定代表人徐佳。苏州市众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与常熟市宝利来纺织品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常熟市宝利来纺织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苏州市众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支付转让款372643.72元及利息(自2016年1月13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690元,由苏州市众森煤炭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59元,常熟市宝利来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613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未发现有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上述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亦未能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提供财产状况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此,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581民初80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二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刘允枫审 判 员 葛晓春代理审判员 唐慕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范群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