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02民初1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1464号原告: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垦利县开发区宝丰路以东、纬三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1080897697A。法定代表人:付清海,经理。被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昌邑滨海(下营)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6572853842P。法定代表人:文斌,执行董事。第三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胜利工业园邹城路一号。法定代表人:汪世平,董事长。原告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成泰化工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五维华信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安德路石化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74元,减半收取计46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全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海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