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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30执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梅兰、尹芝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梅兰,尹芝风,尹志文,尹志纲,龙造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30执41号申请执行人:李梅兰,女,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尹芝风,女,198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尹志文,男,198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申请执行人:尹志纲,1988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四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新华,永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龙造发,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永新县。本院在执行李梅兰、尹芝风、尹志文、尹志纲与被执行人龙造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赣0830民初1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17.7987万元,未执行到位金额17.7987万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重立审 判 员  颜 斌代理审判员  彭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贤高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