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于成艳与于桂芬、赵岩、张银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成艳,于桂芬,赵岩,张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181号申请执行人:于成艳,女,1965年3月24日出生,满族,教师,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于桂芬,女,1987年4月14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赵岩(系于桂芬丈夫),1987年2月13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被执行人:张银华,女,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通化县。本院在执行于成艳与于桂芬、赵岩、张银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截至2017年3月20日,被执行人于桂芬、赵岩、张银华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于成艳欠款及诉讼费共计263951元。现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桂芬、赵岩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剩余欠款由被执行人张银华于2017年中秋节前给付2万元,于2017年12月20日前给付5万元,申请执行人于成艳不要求对其他财产强制执行。��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4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国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策焜 来源: